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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
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

一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

真实揭示案件真相的所有事实统称为证据。每一个案件都包含了丰富多样的证据,其中,人们通常所称的直接证据,是指那些能够自主地直接证实案件中主要事实的实质内容的证据。而间接证据,则是指其自身并无法仅凭自身力量,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旨的证据,这类证据通常需要借助于其他相关证据作为参照,以协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。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:

(1)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是否具备直接性质;相较而言,直接证据更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,因此被视为具备直接性特点。相反,间接证据却难以实现这一点。

(2)针对其他证据的依赖性方面存在着差异;间接证据显然具有较大的依赖性,特别需要与其她证据相互参照和配合,才能共同发挥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效果。

(3)对案件进行证明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复杂度有所不同;直接证据的证明方式相对简单明了,不需过多的复杂推论过程帮助,因此在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效果极为明显。

至于间接证据,因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常常是间接的,所以为了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,必须经过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才行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

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

证据包括:(一)物证;(二)书证;(三)证人证言;(四)被害人陈述;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;(六)鉴定意见;(七)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;(八)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

二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是什么

所谓间接证据,即具备间接验证能力的审计证据。

这类证据需要与其他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整合,方能充分证明待审计事件的真相。

而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如何,则主要取决于其与其他证据的整合程度。

凭借其间接验证的特性,间接证据能够使案件的证明更为周密详实、事实的呈现更加明晰无误,从而使判决结果更加审慎严密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六条

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,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、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。

真实揭示案件真相的所有事实统称为证据。每一个案件都包含了丰富多样的证据,其中,人们通常所称的直接证据,是指那些能够自主地直接证实案件中主要事实的实质内容的证据。而间接证据,则是指其自身并无法仅凭自身力量,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旨的证据,这类证据通常需要借助于其他相关证据作为参照,以协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。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:

(1)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是否具备直接性质;相较而言,直接证据更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,因此被视为具备直接性特点。相反,间接证据却难以实现这一点。

(2)针对其他证据的依赖性方面存在着差异;间接证据显然具有较大的依赖性,特别需要与其她证据相互参照和配合,才能共同发挥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效果。

(3)对案件进行证明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复杂度有所不同;直接证据的证明方式相对简单明了,不需过多的复杂推论过程帮助,因此在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效果极为明显。

至于间接证据,因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常常是间接的,所以为了证明案

件的主要事实,必须经过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才行。

发布时间:2024-11-21  阅读:40 次  【打印此页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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